12月4日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已出台校车管理细节意见,对校车使用中诸多环节的管理责任,已明确落实到了相应部门。
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近日出台意见,要求各地市、县政府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相关制度。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综合考虑学校分布、需要乘车的学生数量及住址、教育教学作息时间安排等因素,对校车运行方案涉及的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时限将审核意见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及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交通安全状况,同时对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进行审核。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使用营运车辆承担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运输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其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进行审核。
据悉,我省将全面排查清理目前正在使用的学生接送车辆。市、县政府要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需对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条件、驾驶人资格条件,对学生接送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备案,切实掌握底数,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台账。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的过渡期限暂定为3年。各地要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以及校车购置更新实施方案,强化过渡期内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车辆的使用管理,确保依法依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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