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超载】男子用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充当幼儿园校车负责接送该孩子们,,核载7人,却乘坐了21名学生和2名老师。近日,由贵州省罗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在罗甸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2016年9月初,被告人夏某某与罗甸县某镇某幼儿园园长进行口头约定,夏某某用自己的拥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负责接送该幼儿园的学生。夏某某根据学生家与幼儿园的距离远近,分别向学生家长收取120元至15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同年10月12日16时许,夏某某驾驶负责接送学生的小型普通客车往该镇老公社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罗甸X958线1公里200米处时,被罗甸县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当场民警查实,核定载客7人,却实载21名学生及2名老师,超员率达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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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夏某某的车辆虽未办理有校车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已承担了校车功能。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庭经审理认定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根据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判处夏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