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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超载入刑”案的样本意义

  7月29日,福建平和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校车超载案。犯罪嫌疑人赖某杵与赖某勇,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实施后,福建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校车严重超载的危险驾驶案。

  众所周知,学校、幼儿园配备校车,原本是为了学生上学、放学方便和安全。然而,如今安全的校车,却因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变得“不安全”,令人堪忧。特别是,许多案例表明,校车超载,成为夺取幼小生命的“第一杀手”。如此语境下,福建平和一家幼儿园的山寨校车,核载7人,实载33人,其中幼儿31人,令人触目惊心。校车司机因超载被判刑,也是咎由自取。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特别是,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并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刑罚上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然而,从本案可以看出,虽然国家和地方非常重视校车安全,有文件规定,有法律规范,也有措施制约。但是,由于对相关法律执行不力,且上下脱节,各自为政,加之监管不到位,造成校车无序发展。一方面,校车已经由保障学生安全的一种重要方式,逐渐变异为各学校、幼儿园争夺生源的一种主要手段;尤其是民办学校、幼儿园,校车已演变为相互之间恶性竞争的一种工具。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校车管理缺位,造成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等违法校车接送学生的现象相当普遍,超载、超速等违法驾驶行为愈演愈烈,从而频频上演校车夺命的惨剧。

  可见,福建平和首例“校车超载入刑”案,具有样本意义。依法严管校车,责重如山。首先,司法机关应提高相关法律的执行力,严厉打击校车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地方政府除了从法律层面对幼儿园校车进行规范管理之外,应加大财政投入,给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配置足额的标准校车,配备优秀的驾驶员,并安排运行经费,以此遏制校车超载、超速行驶的原始冲动;再者,严禁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等违法校车上路;更重要的是,交警部门应对校车使用情况实行专项管制,并形成跟踪检查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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