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校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校车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近日,市政府结合全市实际,发布了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校车驾驶员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每辆校车挂有校车标牌。
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车内应当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同时,校车所有人应当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20座以上校车,每3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19座以下校车,每6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此外,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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